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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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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各公安派出所: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全面提高依法、科学管理国土资源水平,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国土资源,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研究决定,建立街道国土资源所、公安派出所联合执法机制。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重要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国家继续实行从严从紧的土地供应政策,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越来越少,与我区发展用地量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满足地方发展用地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私采乱挖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着既要严格加强管理,又要保障加快发展的双重压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全区土地资源管理不出大的问题,保障全区经济平衡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全面提高依法、科学管理国土资源水平,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公安分局决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二、健全组织,为联合执法提供有力保证
  成立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区公安分局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国土资源分局执法监察大队长、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长任副组长,区国土资源分局信访监察科长、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保科长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联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执法大队,办公室人员由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分别派出两名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协调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明确联合执法范围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行为,应实施联合执法: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第七十四条规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第七十七条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第七十九条规定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第八十一条规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第八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河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第四十条规定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第五十条规定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2)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5)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暴力抗法行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期间,遇有当事人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者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等其他形式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其他危害人身财产权利方式打击报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五项制度
  (一)建立定期联合巡查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对街道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矿产资源、测绘工作情况巡回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用地和破坏国土资源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街道每日进行巡查一次。凡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大型清理清查活动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派人参与。
  (二)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国土资源部门。
  (三)建立优先出警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施巡查、监察、监督和查处违法案件等工作中,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报警时,区110指挥中心优先就近安排出警,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执法,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款进行处罚。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为加强联合执法机制的正常运行,公安部门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发放联合办案工作证件。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将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案件,以文件的形式向公安部门通报。
  (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区每月、街道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形势,针对工作重点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研究解决方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国土资源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经常组织人员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并配备必要的联合执法所需装备,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加大执法力度,抓出成效,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街道要根据《通知》要求,制订相应的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请于9月底之前上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

作者:$zuoz$  录入:罗庄国土资源局  来源:罗庄国土资源局  更新时间:2007-10-31 点击次数:   【 打 印 】【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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