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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人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的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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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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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uoz$
录入:罗庄国土资源局
来源:罗庄国土资源局
更新时间:2006-11-30 点击次数: 【 打 印 】【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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